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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炯状告七公司侵权 索赔12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8:4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石岩 因自己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在了多种规格、型号的维尔胜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著名羽毛球运动员董炯将“WILSON”品牌羽毛球等运动系列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商深圳市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该产品的六个经销商一并告上法庭,以侵权为由要求7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及费用共120余万元。近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董炯在起诉中称,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深圳市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WILSON”品牌羽毛球等运动系列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商,在没有经过董炯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维尔胜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全国各大城市商场及东南亚地区国家销售上述产品,甚至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而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华联商厦安贞分公司、燕沙友谊商城、北京西单太平洋百货、北京利生体育商厦运动器械城、北京炫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六被告,作为“WILSON”品牌运动系列产品的经销商,在销售该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时,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在没有审查、核实其销售产品是否侵权的情况下就销售了上述产品。董炯认为,7被告的行为均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连带承担责任。

  据此,董炯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0万元和购买球拍、公证的费用及律师费等共计126万余元,同时登报致歉。

  七被告提出,维尔胜公司曾与董炯签订过形象代言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至2003年的12月31日,形象代言的报酬是2年4万元。董炯所称的羽毛球产品均是在其为该公司代言期间生产的,由于销售状况不好,因此才会在2003年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市场上销售,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被告方代理人还提出,被告公司并没有进行过网络销售,且曾多次在杂志上刊登维权声明,禁止此种销售方式。此外,董炯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

  庭审中,董炯的代理人当庭出示分别在五家商场购买并经公证机关封存的证据,维尔胜羽毛球拍和羽线,羽毛球拍和羽线的纸质标牌上均印有董炯的照片,羽毛球拍的球杆处还清晰的印有董炯的手写签名。

  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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