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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审理并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8:43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费依 郭勤 “现在开庭!今天依法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周某盗窃案以及尹某交通肇事案、李某赌博案共3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是10月24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全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改革现场会上,与会人员观摩的庭审实况。

  何谓集中审理?就是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公诉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所有被告人到庭后,集中查明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及诉讼参与人的名

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应逐案分别进行。当然,因法定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单独开庭审理。

  今年10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与扬州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今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诉人出庭为基础,对简易程序的完善和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司法改革举措,弥补了简易案件由于公诉人不出庭而导致的检察监督缺位。此举得到了省院的认可,在全国也尚不多见。

  简易程序案件必须出庭,是否会人为增加工作量?扬州市检察院王方林检察长说,对不出庭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极少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影响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正确行使,也不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司法理念的要求。扬州市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公诉人均出庭支持公诉,正是基于此点考虑。

   编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以提高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不出庭”往往变成了“基本不出庭”。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一身,难免会导致控辩审相分离的原则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亲历性,对于庭审程序、审判结果的合法性缺乏足够的了解,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也必然受到影响。公诉人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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