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手术割出大问题 宜昌少年“命根子”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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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8:50 武汉晚报 |
核心提示 宜昌一少年到卫生院做简单的包皮手术,结果“命根子”却被损坏,经宜昌市医学会鉴定,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根据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的分析意见,该少年经后续治疗后性功能也难以完全恢复正常。 活泼的孩子一下子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很快下降,少年父母伤心不已。为了帮孩子讨个说法,父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将该卫生院告上法院,索赔25万余元。 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卫生院赔偿该少年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万元。 1活泼少年沉默寡言 “他本来是个很活泼的孩子,现在一回到家就躲在自己屋里,变得寡言少语,我真是不知道该怎样才好。”2006年10月26日上午,高彩英(化名)没说几句,就开始哽咽。 30多岁的高彩英家住宜昌某山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正在家中忙碌。犹豫片刻,她告诉记者,儿子小强(化名)自从医院出来后,一直郁郁寡欢,不愿和同学朋友说话,甚至在家也是一个人躲在屋里。“我们也想帮他,但是不知道怎样才好,只好偷偷流泪。” 高彩英还告诉记者,儿子小强原本成绩很好,但现在却下降得很快,这也让他们很担心。更让高担心的是,小强有一次回家,竟然流露出不愿上学的念头。高彩英说,他现在也逐渐开始明白一些事情,在学校同学面前觉得抬不起头来,其身心该是受到多大的伤害啊。 “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能带他到北京或者上海,请那里的专家帮忙看看,让他今后能够正常生活。”高彩英说,他们家种了一些茶叶,偶尔和丈夫出去打些零工,儿子的病花了好几万元,多是向亲友借的。但不管怎样,一定不会放弃治疗。 2小手术弄出大问题 究竟是什么“意外”让小强变化如此之大?事情还得从1年前说起。 2005年7月12日,高彩英带着儿子去镇卫生院做一个包皮环切术,这样的手术对医疗机构而言再普通不过,但高彩英万万没想到,儿子会因此遭遇一场大变。 手术后不久,小强伤口出现感染,虽然高彩英多次向医生反映,但没有引起卫生院的足够重视。医院对小强进行了消炎抗感染治疗。此后,因病情加重,在母亲高彩英的强烈要求下,小强被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此时,距离小强手术已经有23天。在一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小强于8月11日转至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24天后,小强出院,但医生告知,其伤情需要再次进行手术。 高彩英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那段时间,虽然正值盛夏,她和丈夫顶着烈日辗转于各大医院,为儿子倾注了全部心血。住院需要大笔费用,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亲朋好友借,几乎借遍了所有的亲友。高彩英说,有时候看到儿子躺在病床上痛苦的样子,她都难过得没办法。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小强出院后,高彩英和丈夫于2005年9月16日向宜昌市医学会申请医学鉴定。2005年10月25日下午2时30分,泌尿外科和法医学科的5位专家组成的鉴定专家组开始进行鉴定。经过3个多小时的提问、分析、讨论后,专家组成员开始填写表决表。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合议结论。 宜昌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分析意见时认为,包皮环切术后:1,阴茎部分缺损,2,尿道外口狭窄。并认为,院方为患者施行包皮环切术时,因操作不当,过度使用电刀,损伤皮肤及血管,导致阴茎头缺血坏死。院方的过失与上述两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意见还认为,经后续治疗后性功能也难以完全恢复。这份医疗事故鉴定书最终的结论认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与高彩英夫妇不同的是,虽然卫生院也承认损坏事实,但认为他们积极进行了治疗,只是效果不佳,并请求专家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4告上法院索赔25万 宜昌市医学会权威鉴定专家所做的结论让高彩英夫妇伤心不已。为了讨个说法,小强作为原告于2005年11月30日将让他遭遇痛苦的卫生院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该卫生院赔偿其损失共计2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6年2月15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胜生、闫剑平出任小强的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卫生院辩称,他们在手术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但手术出现差错后,他们慎重地采取了各种治疗措施,在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才转上级医院治疗。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卫生院在为小强手术中操作不当,致使造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该卫生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5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卫生院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9197元。 5终审判决获赔18万 2006年6月15日,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高彩英及丈夫依法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的19197元精神损害赔偿,小强及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亲认为明显偏低,不能弥补小强的精神痛苦。同时,因为卫生院的过错行为,给小强带来了极大的生理痛苦和心理压力,严重影响到其生活和学习。在可预见的将来,小强还要承受因器官受损带来的更多精神痛苦。 2006年8月11日,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9月18日,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的19197元精神抚慰金予以维持,但认为原判对小强的残疾生活补助按20年计算不当,未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按30年计算。宜昌中院最终判决该卫生院赔偿小强医疗费等共计188876.38元。 高彩英昨日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并没有拿到有关的赔偿款,但无论怎样,他们都会为了小强将来的幸福尽最大的努力。 通讯员 三峡 记者蔡早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