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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职工“跳槽” 商业秘密不许“带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01 兰州晨报

  

[图]职工“跳槽”商业秘密不许“带走”
掌握企业核心秘密的商务女秘书“跳槽”,“撬走”了企业的客户,而商业秘密还有继续泄露之虞。无奈,该企业选择了诉讼,法院判令女秘书在3年内不得披露原企业商业秘密,并赔偿原企业有关损失。

  同是某行业专业网站,两家的中文域名非常相近,究其原因原来是职工“跳槽”后成立了另外一家网站。法院认定,原注册网站的域名和后注册网站的域名部分相同,并出于

商业目的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主观恶意是明显的。

  专家认为,“跳槽”是职工的劳动权利和自由,但是,职工不能因“跳槽”而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案件备忘

  案例一

  商务秘书是“间谍”

  2003年5月,兰州某公司获悉,已与该公司签署技术协议的外省一家电厂突然与该公司的竞争对手签订了“大压差防蚀保护装置”技术合同,而此项目的核心技术为兰州某公司专有。该公司自查发现,公司的4份技术图纸蹊跷失踪。经调查得知,代表竞争对手公司与这家外省电厂签订合同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公司商务女秘书王某。

  原来,在兰州某公司调查此事的同时,王某已秘密“跳槽”,加盟了竞争对手公司。

  兰州某公司认为,王某跳槽后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以仿冒产品、抢夺客户资源为主要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遂将王某以及她新加盟的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0万元。

  2003年9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王某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及作用,使人能够合理相信从而推定王某向新加盟的公司披露了兰州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了对兰州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兰州某公司的商业经营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3年12月8日,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3年内不得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知悉的兰州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其新加盟的公司停止使用兰州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对方损失2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及其新加盟的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跳槽职工“私拷”数据

  王某原系兰州某公司职工,2005年11月19日,王某从公司电脑上拷取数据后,于同年11月21日提出辞职并保证没带走该公司任何程序及相关损害公司利益的东西。

  实际上王某“私拷”数据是有目的的。2005年8月21日,王某申请注册了和兰州某公司网站很相近的一个域名。同年11月28日,股东张某、杜某成立了甘肃某公司,并于2006年1月5日正式开通了王某申请注册的网站。之后,兰州某公司以互联网域名侵权将甘肃某公司及跳槽职工王某告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原系兰州某公司职工,甘肃某公司二股东之一杜某,原系兰州某公司销售经理,两人对兰州某公司经营的域名及其从事的业务范围是明知的,王某“跳槽”后,开通新注册的域名进行商业运作,可见其主观恶意是明显存在的;甘肃某公司与兰州某公司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在兰州某公司先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情况下,甘肃某公司仍然注册与兰州某公司域名主要部分相同的域名,并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该域名,误导网络用户访问甘肃某公司的网站,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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