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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群众有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08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10月29日,我市颁布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除对相关的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迅速出击、协同作战,将环境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将群众的知情权放在突出位置加以强调。

  《预案》规定,遇有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部门要发布预警公告。其中,蓝、黄、橙色预警分别由县、市和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发布预警公告后,相关部门要转移、撤离

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还要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

  《预案》还要求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此外,《预案》规定,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于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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