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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妨为司、乘留下更多自主协商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12 浙江在线

  10月25日,受杭州市政府委托,杭州市交通局局长王水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议《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的议案。这些“部分条款”包括:宠物不得直接接触出租车坐椅,没有市民卡刷卡系统可拒付车费,侵占遗留物可暂扣服务资格证,等等。

  从有关报道中看,“部分条款”并不包括“醉酒者不得单独打车”,但本地媒体在做上述报道时都把“醉酒者不得单独打车”放在了显眼位置。而尚记得在8月份,媒体对《管

理条例(草案)》中有关醉酒者打车的规定进行报道时,其说法是“对无人陪同的醉酒者,出租车可以拒载”———这是强调司机有拒载的权利,可以拒载,也可以不拒载。很显然,这与“醉酒者不得单独打车”,其意义天差地远。那么由此看,“醉酒者不得单独打车”也就应是修改过的条款。当然,这也可能是有关报道表述上的疏忽,《条例》的原文也许未必如此。

  不知“宠物不得直接接触出租车坐椅”这样的表述是否同样存在着与《条例》本身不符的可能。若果如报道所说,《条例》就是如此规定与表述的,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与表述值得商榷———为何一定要“不得”怎么怎么样,为何不能为司机与乘客之间预留更多的自主协商空间呢?

  “对无人陪同的醉酒者,出租车可以拒载”,这为司机与乘客双方都留下了一定的回旋空间:对司机来说,出于运营收入与与人为善的考虑,未必非拒载不可;对于醉酒的乘客来说,只要司机愿意,自己还可以享受出租车的便捷服务。而“醉酒者不得单独打车”这样的禁止性规定,看似是在维护司机的权利,但过犹不及,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机的自主经营权。

  “宠物不得直接接触出租车坐椅”这一条也一样。据报道,这一条在修改前的表述是“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汽车时,不得携带宠物”,新规定与原来相比显然做了很大让步。但“不得”这样的规定依然是不妥当的,未给司乘之间留下足够的自主协商空间。

  存在更多的空间会出现扯皮现象,把事情搞得很复杂。但世间事本来就很复杂,尤其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把什么事都在一张纸上搞定了,事情不该这么简单也不可能这么简单———醉酒者不能打车,那口臭、狐臭者可不可以?宠物不能直接接触坐椅,那么我这一袋油炸食品可不可以?并不是说“不得”这样的字眼就不可以用,但也要看用在什么事上,“不得带违禁物品上车”,这个“不得”就用得恰如其分;而将“不得”用在一些算不了什么大事、司乘双方凭个人能力与修养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事情上,就有点太煞有介事了。


作者: 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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