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试行交通赔偿新规 物损2000元以下可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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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14 中国新闻网 |
从11月1日起,在上海市范围内,如果你驾车时遭遇轻微碰擦事故,可以不再需要交警进行处理了。据了解,上海市交警总队与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在上海市试行。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双方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在当事人自撤现场的基础上,解决轻微物损事故的赔偿问题,即事故双方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过错责任,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需值勤民警处理。 办法规定,自试行起,事故双方的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过错造成的事故外,均视为双方共同过错,不分责任大小,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取得报案号后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需值勤民警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对此有三个前提:车辆需第一时间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相关的车辆均是本市投保机动车;没有3类违法行为,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车辆未年检。 办法还规定,当事一方或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上、合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后报警处理;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值勤民警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外,按照此办法,今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发生的2000元以下的物损交通事故,仍由接警民警现场处理,明年1月1日起24小时全日实行。 为了给不堪负重的城市道路交通减轻压力,办法还规定,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能动、人能开”,都必须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在事故现场纠缠不清,值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并将扣证、扣车;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上海市保监会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推行新办法,确实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诈保行为肯定会有的,但是我们也将采取更大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而交警部门也表示,犯罪的诈保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刘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