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资料图)
刘维(资料图)
法制晚报讯(李洪鹏 综合新华社报道)今天上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同时,判决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法院认为,刘汉、刘维各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量刑依法改判,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文/记者 李洪鹏 综合新华社报道
(原标题:刘汉、刘维被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前安排五名罪犯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