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又见“挟尸要价”】
11月3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出租车司机邓树超跳江身亡,因家属无力支付渔民要求的1.8万元捞尸费,遗体在12月3日被发现后在江水里泡了3天才被运走。
“挟尸要价”并非旧闻。从2009年湖北荆州发生“挟尸要价”事件以来,全国类似案例已有多起。
尚需政府作为
这些指责渔民“挟尸要价”“道德沦丧”的评论显得很可悲。打鱼人的船是用来打鱼的,不是用来捞尸的,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谁都没有资格抨击渔民,除非你去捞。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或政府承担义务;或对义务捞尸行为予以规范与物质奖励;或由政府出面成立组织,履行相关职责;总之,需要政府积极作为。
安徽淮南市淮舜公安分局 朱宗保
设立救助基金
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的遗体打捞救助机制,市场更无规范合理的价格参照标准。建议在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公益性的救助基金,综合考虑打捞成本需要,制定出兼具对等性和合理性的劳务标准来支付遗体打捞费用,鼓励社会力量援手解决。
湖南龙山县检察院 张艳丽
到位而不越位
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公益救援组织建设,落实人员,完善制度,让公权力救助不缺位,并依法打击恶意挟尸要价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的打捞行为,宜交由市场自行解决,公权力也不能越位强行干预。
重庆第四中级法院 张琼
奖励义务捞尸
“挟尸要价”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将其纳入公共管理范畴。在基础上,加大对捞尸行为的奖励力度,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从物质和精神上予以奖励,不仅可以很好解决该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激励人们向上向善。
江西万年县公安局 朱根明
规范付费主体
打捞尸体的费用到底该由谁出?笔者认为应通过相关立法,对这些问题予以规范明确。哪种情况下打捞费用属于行政部门承担,哪种情况下打捞费用属于死者亲属承担,哪种情况下打捞费用属于打捞者自行承担,打捞费用如何计算等等。
江苏泗洪县检察院 李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