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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电动车承保非机动车险 出事故后却拒赔

保险公司为电动车承保非机动车险 出事故后却拒赔
2019年05月20日 18:47 成都商报

  原标题:为电动四轮车承保非机动车险 出事后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明知为电动四轮车,还承保非机动车三者险,发生事故后,却又借口车辆性质为机动车,与投保险种不符而拒赔,保险公司这样的“双标”合理吗?

  5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国家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对车辆性质与险种是否相符进行审查,若审查不符,可以拒绝承保,遂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此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5000元,超出部分金额为216137.77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由驾驶员陈贸运(化名)承担。

  电动四轮车撞上三轮车  

  伤者起诉索赔30余万元

  四川邛崃的陈贸运年过六旬,平时用一台电动四轮车代步,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驾驶这台电动四轮车时,自己惹出了大麻烦。

  2017年12月19日清早,陈贸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着自己的电动四轮车由大邑县往蒲江县行驶。上午6时51分许,他驾车于右侧车道行驶至一T型交叉路口处,在红灯状态下进入并直行通过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右至左通过的李淑(化名)相撞。

  当时,李淑推行着一辆人力三轮车,上面还搭载着一名程姓乘客。这场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淑和程某不同程度受伤,受伤后,李淑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约116天。2018年6月27日,李淑的伤情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七级伤残。

  2019年2月28日,李淑将驾驶员陈贸运和电动四轮车的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8677.09元。

  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   

  保险公司以险种不符拒赔

  此前,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贸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淑、程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虽然陈贸运表示自己对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但他提出,自己给电动四轮车购买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陈贸运为这台电动四轮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0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5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而本次事故的发生恰巧在保险期限内。

  但保险公司却不认同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案涉电动四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而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非机动车保险,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且即使法院认定该车为机动车,也应先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法院判决:

  承保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仍需赔偿

  邛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国家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对车辆的性质与险种是否相符应进行审查,若审查不符,是可以拒绝承保的。但保险公司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贸运在投保时隐瞒车况,也不能证明其在事后改变车辆属性,因此,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电动四轮车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现实中无法购买交强险,因此,该保险公司主张李淑的损失首先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没有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淑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陈贸运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邛崃法院法官提醒,电动四轮车近两年销售火热,因体积小、方便驾驶、无需任何驾驶资格等优势受到大众喜爱,尤其受到老年人的追崇。一些子女为表孝心,方便父母出行及接送孙子女上学,也会为其购买电动四轮车。但电动四轮车虽为电力驱动,但仍属机动车范围,现国家对该类车辆的管理尚需完善,且该类车辆购买保险受限,风险较大,老年人受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要谨慎购买和驾驶。

  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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