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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回应社会关切 作出40余处实质修改

民法典草案回应社会关切 作出40余处实质修改
2020年05月28日 06:03 中国青年报作者:王亦君

  原标题:民法典草案回应社会关切 作出40余处实质修改

  明确公安等机关查清高空坠物责任人;强调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文字进行性骚扰将担责;父母离婚孩子归谁,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这些最新的规定出现在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的民法典草案中。

  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典草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逐条研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代表们的意见真管用。”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看到最新的修改稿后说。

  今天下午,多位研究或从事法律领域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民法学者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备受公众关注和代表热议的话题,草案回应社会关切,对很多建议和意见予以采纳。

  父母离婚,8周岁以上孩子可决定跟谁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代表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最新修改增加了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尚伦生表示,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写明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当父母僵持不下,孩子的意见将起到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这种思路去处理的。”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这一修改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是八周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

  备受关注的30天离婚冷静期未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会前夕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从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作为长期关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律师,方燕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比较合理, “公众担心,30天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能有暴力行为,这种现象在协议离婚中比较少见,有家暴行为将会通过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物业不得断水断电催收物业费

  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问题也引起代表们普遍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认为,草案物权编之前规定的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即将提请表决的草案里明确规定了应当定期公布,这为今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范本。

  尚伦生说,这一规定的修改使维修资金的使用有了限制性规定。他解释说,以前各地反映维修资金使用问题,“需要使用时用不上,如何使用不透明。原来写的是‘公布’,有的过了很长时间才公布,没有期限,定期公布让维修资金有了透明度。”

  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最新修改草案合同编里物业服务合同一章里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李宗胜评价说,“根据草案合同编中物业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的职责,并不是供水、供电、供热,不能利用自己相对强势的地位、用断水、断电这种方式催收物业费。”

  以文字形式进行性骚扰将担责

  禁止性骚扰和保护公民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是草案人格权编中的亮点,草案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新的修改用列举的方式,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作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

  李宗胜评价说,“现实中发生的给下属发暧昧短信、不雅图片将担责,这种立法技术使立法禁止性骚扰的价值取向更加明确、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草案人格权编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最新的修改将这种保密义务的主体扩大到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李宗胜解释说,“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能会采用购买一些社会组织、企业服务的方式来履行防控职责,这种情况下,公民的隐私、个人信息就会被社会组织、企业等掌握,他们是受政府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同样需要承担和政府部门一样的保密义务,如果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信息、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宗胜表示,“民法典草案的这些修改凸显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每个人基本的民事权利。”

  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草案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落物引发的死伤事件屡见不鲜,威胁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这类事件发生后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一直是立法和司法中的难题。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无法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责任承担问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十年来,这一“连坐”、“一人犯错、全楼埋单”的条款因在法理上“先天不足”而一直备受争议,审判实践中也发现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起不到惩戒此类行为的作用。

  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试图完善高空抛物相关条款,不仅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还规定发生这一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其中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解读说,《侵权责任法》的“连坐”规定是一个纯粹民事规范,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实践中,民事法律作出规定后,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导致具体侵权人难以查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曾经提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认为,规定不明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有关机关调查,有关机关是谁?”尚伦生回忆,他所在的小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一位建设系统的的全国人大代表发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物业公司等其他单位未必有调查手段,明确公安等机关来作为调查主体,对于这一规定的落实特别有力。”方燕告诉记者,一定要明确调查机关、也只有公安机关有调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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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中国首部民法典

责任编辑:田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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