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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取得贵州省高考不受批次限制报名资格,将会面临这样的处理!

弄虚作假取得贵州省高考不受批次限制报名资格,将会面临这样的处理!
2020年12月05日 17:32 多彩贵州网

  原标题:弄虚作假取得贵州省高考不受批次限制报名资格,将会面临这样的处理!

12月4日,贵州省教育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相关介绍和解读。新闻通气会由省招生考试院党委书记、院长田军主持,省教育厅厅长邹联克出席并讲话、省招生考试院保密监察室副主任孙得鹏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省教育厅厅长邹联克介绍《规定》

省教育厅厅长邹联克指出,出台《规定》是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考生正当合法权利的需要和维护迁移人教育公平、打击高考非法移民的需要。《规定》的整体修订,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考工作需要,明确了部分特殊群体的报考条件;又对部分内容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了完善。主要有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界定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范围;
二是明确部分特殊群体的报考条件;
三是对调入贵州省国有企业人员的子女高考报名不再单独作出规定;
四是细化有关操作执行的规定;
五是加大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场现场

省招生考试院保密监察室副主任孙得鹏向媒体介绍了《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省招生考试院保密监察室副主任孙得鹏解读《规定》

省招生考试院党委书记、院长田军在新闻通气会后接受了贵州省广播电视台等媒体的采访,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省招生考试院党委书记、院长田军接受记者采访

通气会现场对报名范围、审查程序等考生及家长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小学、初中、高中12年均在贵州省连续就读,此类考生是否可以在贵州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

  《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明确,考生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12年时间均在贵州省学校连续就读,其小学、初中、高中学籍注册学校、毕业学校与就读学校一致,该类考生在贵州省报考不受批次限制。

  考生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均在贵州省连续就读,此类考生在贵州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还需要哪些条件?

  《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考生户籍在初中一年级入学时就迁入贵州省,考生初中阶段3年、高中阶段3年均在贵州省学校连续实际就读,其初中、高中学籍注册学校、毕业学校与实际就读学校一致,该类考生在贵州省报考不受批次限制。

  考生高中3年在贵州省学校就读,要在贵州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还需要哪些条件?

  《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明确,若考生有贵州省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3年,同时在学籍所在高中学校毕业,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其报名问题:

  一是其父亲(或母亲)在其就读高中期间在贵州省有连续3年的居住证,并在贵州省连续缴纳社保3年;

  二是若考生父亲(或母亲)居住证、社保缴纳条件不满足条件,那么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贵州省。

  考生高中阶段就读时限不足3年,能否在贵州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明确,满足以下两类情形的,考生即使在贵州省高中阶段就读时限不足3年,也是可以在贵州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

  第一类情形: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贵州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组织程序调入或录(聘)用到贵州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考生高二、高三年级在贵州省学校连续就读,其学籍同时转入就读学校并在就读学校高中毕业,其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贵州省。

  第二类情形: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驻黔部队现役军人或安置在贵州省的退役军人,此类考生至少高三年级有贵州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并从该学校高中毕业,高考报名截止前,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必须迁入贵州省。

  如果以上情形都无法满足,考生能否在贵州省报名参加高考?

  不满足上述情形,也就是《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考生,可以在贵州省报考高职专科学校,也可以回原户籍地报名参加高考。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其次,考生就读的高中学校对其实际就读情况审查;

   再次,按照学籍管理权限,教育行政部门对考生学籍进行审查。

   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居住证的审查由登记、发证的公安派出所负责;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参保缴费明细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考生弄虚作假取得贵州省不受批次限制报名资格的,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理?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考生通过弄虚作假取得贵州省不受批次限制报名资格的,将终身追究其责任: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编辑:涂   冬

  编审:安轶伦

  审签: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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