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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游客踢人坠死续:肇事者法庭受审(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4:11 春城晚报
日本游客踢人坠死续:肇事者法庭受审(组图)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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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游客踢人坠死续:肇事者法庭受审(组图)

汉语日语当庭翻译


  昨日上午9时许,一名身穿黑色皮衣的中年男子坐到了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的被告席上,他神情正常。严肃的法庭气氛和以往的法庭审理没什么两样,所不同的是,这是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正常审理程序公开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国公民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事案件审判,审理用汉语和日语当庭翻译。该案公诉方是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著名律师马军受被告人委托和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辩护。记者在法庭上看到,出庭旁听的多家媒体记者关注着这起发生在今年8月间的日本国游客田代久登因醉酒引发的人命案
其审判结果。

  由于该案语言翻译耗时较大,法院计划用两天时间完成本案的审理,并择日宣判。

  屋顶上踢下劝说者

  公诉方在起诉中称,今年8月11日,到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黎明傈僳族乡旅游的被告人日本游客田代久登入住到黎明客栈,13日晚9时许,田代久登到黎明乡红石街一家姓谢的小吃店喝酒,并邀请当地人和林、乔文春、杨家凡、陈文俊等人一起喝啤酒,至14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田代久登由和林、乔文春二人护送回到所住宿的黎明客栈二楼房间休息,和林、乔文春两人离开后回到谢家小吃店,听到田代久登在喊“包、包”,于是,乔文春将田代久登遗忘在谢家小吃店的腰包送回到田代久登住房。田代久登从其站立的住房窗外“厦子”(小斜面)回到房间,并对乔文春表示感谢。

  乔离开后,田代久登又从住房的窗口爬出并攀上屋顶部,在屋顶的瓦面上大喊大叫。田代久登的喊声引来了客栈老板和其他房客,客栈老板宣秀群劝其下来以免危险,但劝阻无效。住在客栈的一外地男子“老沙”(此人姓名、地址和真实身份未查清)手持一张写有“请你下来,好吗?”内容的纸条,爬上屋顶对田代久登进行劝说。“老沙”爬上屋顶后,田代久登踢了“老沙”两脚,“老沙”便从屋顶上摔到地面,造成颅脑严重损伤,经玉龙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5日晚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老沙”系高处坠下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田代久登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在黎明乡红石街以西500米山上的树丛中抓获。9月6日,丽江市公安局批准对其执行逮捕。

  控辩双方各抒己见

  公诉方在法庭上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年59岁的被告人日本公民田代久登及其妹妹山口美里的委托辩护人马军律师辩称,8月14日凌晨零时30分以后,在黎明客栈“老沙”致伤死亡的后果是被告人田代久登在酒醉的非正常状态下所致的。这个行为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被告人主观追求或主观意志的问题,对被告人来讲,事件的发生是其不愿见到的,也不希望出现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受害人“老沙”致伤死亡的结果,而从情节来看,田代久登在酒醉状态下不能自控的行为确属无主观恶性的意外,受害人“老沙”无防护措施不顾及自身安全,也是造成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故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

  新闻助读 涉外案件相关规定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恪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王法(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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