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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盖公章公司背了糊涂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0:18 汉网

  汉网消息 (见习记者陈卉 通讯员樊斯坦 王洪 王卫华)职工个人在向他人借款时,竟在借条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尽管单位对借款毫不知情,但不得不对这笔债务担责。

  2003年6月1日,襄樊一家药材公司与员工郭力信(化名)签订承包合同,将下属的公司业务部交由郭经营,药材公司为郭提供了营业执照、印章,但业务部的财务属于公司管理。

  2003年10月,郭力信私人向杨秦借了5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年利率为18%,除了自己签字,郭还在借条上盖了药材公司业务部的印章。借款到期后,郭不能及时清偿,杨秦将郭力信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襄樊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行为有效,郭、杨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受法律保护。郭在借条上盖上药材公司业务部印章并签名,未注明业务部是借款人、担保人或鉴证人,按出具借条的习惯,应认定为借款人。根据郭与药材公司的承包合同,借款本应由实际使用人郭力信偿还,业务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业务部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经营中发生的民事责任,由药材公司承担。

  没见一分钱,却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药材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但襄樊中院驳回了药材公司的上诉,支持了樊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若该职工不能及时还款,其所在药材公司的总部将连带清偿本息近60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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