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7月21日,鹿晗[微博]、吴亦凡[微博]的工作室前后脚发布声明,公布了两人起诉韩国SM娱乐公司专属合同无效一案以和解的方式终止。至此,持续近两年的合同纠纷终于结束。不过,这当中还有很多疑问,吴亦凡、鹿晗真的自由了吗?他们自由的代价是什么?两人的措辞又有什么值得推敲之处呢?
事件梳理:吴亦凡、鹿晗起诉SM手法,与韩庚如出一辙
2014年5月,EXO中国籍成员吴亦凡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要求法院判决他与SM公司的所属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同年10月,鹿晗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与SM公司之间的所属协议无效,采用的诉讼方法与吴亦凡相同,而且为两人进行诉讼的律师也是同一人。
三人虽没有抱团,但解约的方式如出一辙,而且与黄子韬[微博]的情况有明显的不同。黄子韬于去年4月离开SM公司和EXO,银行账户上还有SM公司支付的预付金,而且,此时的SM公司已经经历了韩庚、吴亦凡、鹿晗三位中国成员的出走,不再像当年对鹿晗的出走那样“意外和困惑”。
也就是说,吴亦凡、鹿晗的诉讼能够得到和解的结局,很重要的是他们及早地把握了主动权,以原告的身份将SM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而且诉求是“专属合同无效”。一般来说,艺人想在合同期未满前与公司解约,是要承担高额违约金的,但”专属合同无效“的前提是认为合约无效,如此,可以看出原告律师规避高额违约金的用意。
而且,采用这一诉求还会对其他案件造成影响。2014年底,韩国媒体报道,中国某化妆品公司在用鹿晗形象进行宣传时使用了其在SM公司作为EXO成员活动时的照片,SM公司表示这些照片属于公司,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如果鹿晗对该化妆品公司侵权使用照片提供了任何帮助,也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合约无效”诉讼成功,也会在这样的后续案件中,形成对吴亦凡、鹿晗有利的影响。
自由的代价:两案并做一案 和解条件一致
据新浪娱乐了解,吴亦凡、鹿晗先后提交诉讼后,韩国法院认为两案性质相同,决定并为一案,而且采取居中调停的方式劝告和解。据法律人士介绍,即使并为一案,两名原告也可能获得不同的诉讼结果。但新浪娱乐独家获悉,两人其实得到的是同样的和解条件。
调停一共经过了8轮,达到如今的和解结果,具体是怎样的,不妨先看一下被告方SM公司的说法,在该公司对媒体的声明中,透露出两个要点,一是“鹿晗和吴亦凡与SM公司的专属合约仍然有效,有效期到2022年止”,二是“SM公司将以委托管理权的方式管理鹿晗和吴亦凡在日韩以外地区的演艺活动,吴亦凡、鹿晗需要给SM Ent。相应的收入分配”。
尽管达成协议的条件有保密协议,但有法律人士向新浪娱乐分析,法院提出的最新和解方案一定是双方各退一步,就新浪娱乐了解,此前SM曾提出要求2亿人民币违约金,此条件一度被接受,但SM又反悔要求取得鹿晗、吴亦凡今后收入的50%以上。可见,此次能达成协议,代价不会小。
另有消息称,和解方案的分成比例可能在30%左右。不过据知情人士称,未来代表鹿晗、吴亦凡方面的律师还会跟SM方面继续进行磋商。不管代价有多大,如同两份声明中所言,鹿晗和吴亦凡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可谓是零阻碍了。
玩味的措辞:吴亦凡严谨 鹿晗更清晰
三则声明发出后,吴亦凡和鹿晗在措辞上的一些区别颇值得玩味。在自由演艺工作区域的表述上,鹿晗的说法是“将按照现有模式在中国自由开展演艺工作”,吴亦凡则是表明“在世界范围内(日韩地区除外)拥有自由开展演艺工作及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经济业务的全部权利。”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吴亦凡和鹿晗拿到的是相同的结果,那么可以判断出,两人只是在措辞上选择了不同的侧重点。
同样是宣布官司结果,吴亦凡和SM公司都是以“终止”来说明官司的结果,而鹿晗则开宗明义写的是“和解”,而且对案件的过程也有一些描述,相对来说,鹿晗的表述更为清晰。
在自由开展演艺工作方面,吴亦凡与SM公司的表述也是一样的,可见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结果就是这样的,但为什么鹿晗却只说明“在中国自由开展演艺工作”呢?这或许与两人近期的演艺发展规划有关,鹿晗可能更强调国内工作的核心地位。
总的来说,虽然两人得到的是有限的自由,但终究是挣脱了原有的发展桎梏。电影圈里从来不乏小鲜肉修炼成大演员的故事,不知道吴亦凡、鹿晗会不会奋斗出下一个传说呢?(阿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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