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络上有相关消息称,“大嘴猴”品牌(“Paul Frank”)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独家授权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联国际)与品牌权利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已解除授权合同。对此记者专门致电宏联国际,对方回应称消息不实。宏联国际与“大嘴猴”品牌的独占授权协议仍在有效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宏联国际合法享有“大嘴猴”品牌中国区品牌独占使用权,相关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据了解,2015年宏联国际与“大嘴猴”品牌当时的权利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独占授权协议。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宏联国际享有“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所有商标 权和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及转授权,并全权负责“大嘴猴”品牌在上述市场内的品牌运营活动。协议签署后,双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这也意味着在协议期内,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除宏联国际以及经宏联国际许可的主体外,包含但不限于品牌方及任何未经宏联许可的主体,都不得使用“大嘴猴”品牌的知识产权。
对于与“大嘴猴”品牌的解约争议,宏联国际相关负责人也进行了澄清。2020年12月,宏联国际获悉“大嘴猴”品牌的知识产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数转让给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后者成为了“大嘴猴”品牌的新权利人。2022年下半年,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独占授权协议,并将“大嘴猴”品牌违规授权第三方。对此,宏联国际提出了严正拒绝及抗议,明确表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目前双方关于协议效力及履行的争议已提交至美国仲裁庭,相关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裁决。
同时对于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在协议期内,拖延、拒绝提供新商标证书、拒绝对商标许可进行备案、拒绝对授权书进行公证认证、拒不回复电商平台授权链征询邮件等消极履约行为,宏联国际的下游被许可方已在国内正式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冻 结了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大嘴猴”品牌注册商标。
宏联国际代理律师表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在协议期内单方面解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仲裁审理期间,双方签署生效的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在生效司法裁判作出之前,宏联国际的独占授权依然有效。
“大嘴猴”品牌自2009年开始在国内风靡,经宏联国际多年倾心培育,渐成国内最受欢迎的IP品牌之一,在消费者心中获得广泛认可与好评,并屡获“海外虚拟人物最具魅力奖”、“CLE优秀被授权商奖”等众多业内奖项。未来,宏联国际将持续深耕品牌IP打造,探索IP建设新解法,助推品牌价值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