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双碳”工作取得良好开局,但目前在制度保障、监管与评价体系层面仍面临一些挑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天能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长兴县煤山镇新川村党委书记张天任认为,目前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的举措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实需要。新的形势下,尽快由全国人大牵头,启动《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工作,为各类碳减排、碳交易活动提供充足法律依据和有效制度保障,以法治手段推动实现碳中和碳达峰。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意义重大
我国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基于温室气体控制为目标进行明确的、具体的制度设计,且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形成协同效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的实现作用极其有限。
随着“3060”双碳目标的提出,我国的碳减排活动开始由自主减排向强制减排转变,因此,非常有必要制订一部具有统筹全局意义的专门性法律,并辅之以相对健全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支持双碳战略的实施。
制订《气候变化应对法》有利于为各类碳减排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授权。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对碳排放管理进行规制,碳排放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事权划分、监督问责等均未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国家和地方所设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配额分配规则,法律授权也不够明确,甚至是碳排放权本身的法律属性也不够清晰,成为了影响“双碳”目标的一大制度短板。
制订《气候变化应对法》有利于统领碳减排领域的法律规章。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的法律规章零散分别在其它立法中,内容上彼此分割,呈现碎片化,缺乏对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统筹考虑。在“双碳”背景下,以法律形式将实现 “双碳”目标确立为国家战略,从国家层面整体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并作为 “总法”为国内各类碳排放活动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同时,以该法统领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其他各项立法,打造统一协调的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为 “双碳”战略的推进实施提供更加系统、全面、有效的法治保障。
制订《气候变化应对法》有利于巩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国际地位。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前后,国际社会迎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高潮,既规范了本土气候变化的应对工作,也转化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相关协定的要求。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全球占比高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国际压力居高不下且将长期持续。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将国际条约中的关键原则转化为国内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提高科学、精准、依法履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能力和水平,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提供法律工具和方法,彰显我国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决心,巩固我国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地位。
《应对气候变化法》制订的关注重点
张天任认为,目前,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一是要注重与现有法律的衔接。如根据《民法典》绿色规则体系的解释,在《应对气候变化法》中予以规范回应;与环境法、能源法体系之间的衔接,形成统筹推进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格局。
二是要明确碳排放的交易制度。目前碳交易存在活跃度不高,流动性偏差,用户未履约、碳数据核算难等问题,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交量1.79亿吨,成交额76.61亿元;2022年成交量仅为5088.95万吨,成交额28.14亿元,仅为上一年度的三分之一左右。非常有必要将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配额的分配、碳数据质量的监管、配额的清缴,交易运行等机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和规范。
三是要注重国际规则的转化。《应对气候变化法》是国际环境法,国际合作是一项重要和基本原则,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气候变化的国际协商和合作,包括信息通报、应急联动,灾害救助、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履行在现有气候变化国际法体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和转化,争取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国的地位和战略主动权。
(来源:新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