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文定 实习生祁琳) “如果我也遭遇别人搜身,应如何处理?”连日来许多打工者纷纷致电本报询问这一问题。有关律师释疑称,公民遇到非法搜身时应严词拒绝,必要时应报警。如果搜身已成事实,则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依法搜集有关证据,为诉讼和赔偿提供保障。
广东省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宜群称,作为公民都应该知道,只有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的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可以采取搜查措施,其他任何人采取任何形式对公民实行搜身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民完全有权拒绝。如果公民被非法搜身,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依法搜集有关证据,作为诉讼和赔偿的保障。
“女工们因被搜身而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三万元是合情合理的”,许宜群律师称,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许律师称:“女工们在此案中虽然不是消费者,但其所受到的伤害和被搜身的消费者是一样的。”
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法规
许宜群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八条:因侵害人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图片说明:
被非法搜身的女工们争相阅读本报报道。女工们拒绝与厂方协商调解,希望法律能还她们一个清白。本报记者吴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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