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11月14日《新快报》报道:为预防和制止暴力抗法,深圳市将从公安队伍中选拔100名巡警,成立7支公安城管中队,分别派驻深圳市城管行政执法机动大队和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进行联合执法。今后,对屡禁屡建的违建及其他阻碍执法的行为,城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则在公安人员的协同下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派驻公安人员协同城管部门执法是“为预防和制止暴力抗法”,这初衷换个说法甚至可说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但这是建立在被管理对象行为确属暴力抗法性质基础上的。我们要问的是,如果不是这种性质甚或是被管理者遭遇到野蛮执法呢?在这种“协同执法”机制中,人们还容易从公安那里得到公平对待吗?也就是说,不是暴力抗法性质,但与城管人员发生争执与冲突,公安部门就治安问题进行调解、处理,在自身已介入城管部门工作情形下,还能做到秉公而断、公正处置吗?比未介入情况下所受干扰、牵制要多恐怕不是妄测。
现代社会讲究“分权而治、互相牵制”,不主张多种不同权力集于一人、一个单位,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霸道与无赖行径,这对普通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不利的。具体到公民与城管人员发生治安冲突,如果城管部门同时兼具一部分公安部门的职能,那么在调解与处置当中,普通群众无疑很容易吃亏。所以说,这种派驻公安人员到城管部门去的做法不利于普通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与现代社会将权力分立、使之相互制衡的理念背道而驰。
从职能上讲,对“屡禁屡建的违建”以及“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其权限并不在公安部门手中。公安部门只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置及对刑事犯罪行为采取行动,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部门应是法院。《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又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也就是说,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前,被强制执行者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为申请复议直至向法院起诉,即行政处罚并不是百分之百一定要执行,在被强制执行前,它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法院才是判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成立还是撤消的惟一决定机关。法律这样规定尽管程序上比较复杂,却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强力部门侵犯所必需的。不经过法院而由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是公安机关违法用权,是用公安的行政权僭越法院的司法权。
通过公安部门进行“强制执行”,“执法”的“效率”当然要高,但当“效率”成为碾碎公正与公民权益的理由时,那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就可能化为乌有。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