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知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各城市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包括收费金额、方式、渠道等。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大势所趋,符合我国环境法中“环境有价,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规定。早在四部委下发通知之前,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开始试行这项制度,如北京市早在1999年就开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标准是本市居民每月每户3元,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该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将“制造垃圾必须付费”作为城市垃圾处理的原则,改变了过去一切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
垃圾收费的理论依据是“污染者付费”。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一切形式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人付出相应的代价,使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排放越多,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但是,我们现在一些地方的垃圾费征收办法,却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排放垃圾的实际数量,而是搞一刀切,统一每人每月多少元,把垃圾费搞成了人头费。这样,由于多扔垃圾和少扔垃圾交费是一样的,根本不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居民的行为习惯没有丝毫改变。就像我国的排污收费政策一样,这一政策要求,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和标准缴纳排污费用,以促使污染者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然而实际上,很大程度上这一功能从未真正实现过。其原因是收费标准太低,排污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购买”排污权,也不愿治理污染。排污收费蜕化为环境管理部门筹措资金的手段,保护环境的初衷并未得到重视和贯彻。如果垃圾收费也这样收法,未必不会同样蜕化为环保部门筹集资金的手段,对约束居民自身的行为没有丝毫作用,更不符合垃圾收费政策的初衷。
在国外,垃圾收费是根据每户居民每月垃圾的排放量来进行的。环保部门向居民出售专用垃圾袋,而垃圾必须装在专用垃圾袋中,放在指定的地方,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居民每扔一袋垃圾,就要花钱购买一个垃圾袋,相当于对垃圾进行收费。在美国西雅图市,法律规定,每月为每户居民运走4桶垃圾的费用为13.75美元,每增加一桶垃圾,加收9美元。实行这一规定后,西雅图市的垃圾量一下减少了25%。这样,居民就会主动减少自己的垃圾排放量。
城市垃圾处理,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难题。据统计,全国历年来垃圾的堆存量已经高达60亿吨,仅北京一座城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就有1万多吨。据卫星航测,北京周围的垃圾山已经超过7000座。形势的严峻性还在于,全国的城市垃圾正在以每年8%-10%的速度持续增长。垃圾处理能力的增长怎么也赶不上垃圾的增长,出路在哪里?
首要的是转变观念,由过去的注重垃圾的末端处理转为前端控制。换句话说,就是要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有人计算过:假如每个居民少扔1%的垃圾,全国每年就能节约3至9亿元的垃圾处理费用。垃圾收费是好事,也是实现垃圾减量化的有效手段。但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还有待完善,否则政策的目的不能实现,垃圾数量急剧增加的态势依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当然,我国大部分城市现在还不具备推行垃圾直接计量收费的条件。但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阶段除了按户、按人口收费外,也可以考虑按用水量、用电量、房屋面积等因素来完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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