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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谁来敬畏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20:06 新京报

  作者:白邺

  12月5日《新京报》发表评论员陈永苗社论《永远保持对宪法的敬畏》一文,我注意到,这是一个没有主语的命题。文章最后说“我国的传统中一直存在对律法的敬畏,公民一般是服从和敬畏宪法的,如果让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敬畏宪法,那么宪法就真真正正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了”。

  陈先生在文章中似乎没有回答清楚“永远保持对宪法的敬畏”这个命题的主语,或者说把主语弄错了。

  文章中对公民敬畏宪法和官员敬畏宪法显然是相提并论的。而且所谓"我国的传统中一直存在对律法的敬畏,公民一般是服从和敬畏宪法的"也有点武断,没有区别开我国传统律法与现代宪法的本质不同。

  可以说,我国传统中一直存在着的对“律法”的敬畏,彼法非此法,那种所谓的“律法”实际上是“(统)治民”的“王法”,而我们现在所讲的宪法体制下的律法体系,所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所要求的主体则是政府等国家机器,而既不应该是“公民”,也不应该是“官员”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对“律法”的敬畏决不是好事,只有公民树立起了对“律法”的“敬爱”,我们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所以,在这里提公民对律法的敬畏是不妥当的。

  再者,官员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公民,这样那样的“官员”不过是职务身份,官员活动说到底只是一种职务行为,他们应该对他们的职务负责。如果是非官员活动,那他只应该尽公民的义务与责任。所以从官员的个体来说,实际上也不存在对宪法的敬畏问题,作为官员他最应该做到的就是忠于职守。

  那么,谁来敬畏宪法?这里又首先必须弄明白,“要求敬畏宪法”这个命题的主语是谁。这句话还可以解读为“谁要求谁敬畏宪法”,应该说这个命题的真正的主语是国家的全体公民,而其宾语“谁敬畏宪法”中的“谁”则正是“谁来敬畏宪法”的答案。

  现代宪法所确立的法治精神,要求于民的,不是向上的仰望,而是向下的俯视。而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到来,也决不是几个官员的对宪法的敬畏就足以保证,说到底还是个法律文化与制度文明的问题。这里首先是公民要有向下俯视的意识,要求于官员的是忠于职守,而要求于各级国家机器的则是敬畏宪法等律法,只有这样宪法才谈得上是“神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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