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红军1996年12月起担任洛阳市工商行
商厦歌舞厅)在该所辖区,自1998年至案发一直处于无照经营状态。2000年4月27日、8月25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两次下文要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并规定严格实行属 地管理。杨红军仍未履行对东都商厦娱乐城的监管职责,致使该娱乐城长期无照违法经营。2000年12月25日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
2000年月12月26日、27日,被告人王新伟指使青年宫工商所的企业专管员张德帆伪造了该工商所“工商企业检查登记记录表”、责令停业“通知存根”各一份及虚假的“对东都商厦歌舞厅检查情况汇报”上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郭友军、王新伟指使杨红军做该所工作人员李鸿章、谢强工作,让其承认曾和张德帆去东都商厦歌舞厅检查过,李、谢二人拒绝。郭、王二人又指使杨红军让其伪造和张德帆去检查地的材料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杨因故将该材料抽回。同年12月29日夜,在洛阳大酒店外,郭友军、王新伟、亓志远(另案处理)做杨红军的工作,指使杨红军承认去东都商厦歌舞厅检查过。当晚在老城工商分局郭友军、王新伟分别要求杨红军、张德帆写去东都歌舞厅检查过的材料,并叮属二人记清内容,以防备今后有关部门调查时“说错”。杨红军、张德帆二人按郭友军、王新伟的要求伪造了去检查过的材料上报,次日在司法机关调查“12.25”案件有关情况时,杨、张二人按其上报的虚假材料内容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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