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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被告律师称感情用事会伤害麻旦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0日08:12 法制日报

  “荒唐处女嫖娼案”的受害者,19岁的少女麻旦旦为了讨个公道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到法院。目前,此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各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近日,一家颇具影响的媒体在报道中说:“麻旦旦快被逼疯了,可法庭上,被告泾阳县公安局竟然请到了袁义伟(西北政法大学三年级学生,麻旦旦的诉讼代理人)的老师,著名行政法学教授王周户做诉讼代理人。”这“竟然”中的言外之意是什么想必谁都听得出。记者几经周折,与王周户教授取得了联系。我们的谈话开门见山。

  记者: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的所作所为引起公愤,已遭到社会的普遍谴责,麻旦旦以极大的勇气向法律讨还公道,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你为什么要“逆潮流而上”,为严重违法的泾阳县公安局作代理?

  王周户: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多数人都懂得了通过法律诉讼来讨得一个说法,这无疑是很大的进步。但面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和怎样进行诉讼,人们还是知之不多或者没有真正理解。本案中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就包含着这样一些问题。我觉得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代理活动,能够使人们在关心本案的同时冷静和理性地理解法律。这包括当事人如何结合自己的具体目的,依法选择最佳方式和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有责任以冷静的态度和理性的思维正确解读现行法律,使人们在社会各界的激情讨论中,能够脚踏实地地站在现行法律制度上行使法定权利和解决法律问题。我要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其违法还是合法,都依法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就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也依法享有辩护权,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记者:在本案的代理中,与你“唱对台戏”的是你的学生,而你的代理在法庭上似乎占了你学生的上风,人们对二审结果并不乐观。人们以为公安局做出那么荒唐的事,本该无话可说,可让你一代理居然还讲出理来了,这让人感觉,与你“铁肩担道义”的学生相比,你这个老师好像有点“黯然失色”。

  王周户:麻旦旦针对泾阳县和咸阳市两级公安局的诉讼请求共有10项,我只就针对泾阳县公安局的诉讼请求发表了代理意见。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关键要看有没有法律依据。比如,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的处罚裁决书违法,事实上,这份裁决书已被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说明它的违法性已得到确认,法院不能对此做出重复裁判。原告还请求法院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我认为这在法律上不能独立存在和提出。若原告认为讯问的手段和方式等不合法,则所导致的应该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因违法而无效,最终导致治安处罚决定违法被撤销(这份治安处罚决定书因违法已被撤销),但这是诉讼事实和理由,而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单独提出。

  记者:这场巨额国家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就限制人身自由只判赔74元,麻旦旦不服提起上诉,索要精神损失费500万元。74元与500万元的悬殊数字让人感到受害人麻旦旦的委屈。虽然《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片空白,从专家的分析中,人们也知道,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但你在代理时对这个大家从感情上怎么也接受不了的结果据理力争,难免让人觉得你有些无情无义。

  王周户:《国家赔偿法》第30条对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情形的,只规定了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未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作为一个学者,对《国家赔偿法》的现行规定状况我也有不满意之处,但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很难逾越现行法律制度。从道义和感情上讲,我对原告的遭遇也深表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司法裁判必须依据法律、适用法律和维护法律,不能以人们的感情而转移法律。

  记者:一家媒体在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麻旦旦满面泪痕抽泣着上庭,而被告公安局拒绝在媒体上向麻旦旦道歉,诉讼代理人说‘我们道哪门子歉’等过激言辞,旁听席上一时出现骚动,大家都不满公安局的霸道。”但为什么“拒绝”,报道只字未提。于是在读者心中留下了公安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蛮横的形象。难怪在网上,我们看到网民群情激奋。难道公安局把人伤害得那么惨,在媒体上公开道个歉都不行吗?

  王周户:首先我要澄清,上述“过激言辞”我绝对没有说过,也不可能这样说话。在本案的代理中,我无论在语气、用语还是表达方式上,自始至终对原告方是尊重的,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是负责任的。我之所以认为原告要求泾阳县公安局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可能很难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支持,是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被告只能在其侵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在媒体公开报道前,泾阳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已被确认违法并撤销,其侵权行为及危害性在相应范围内已被制止,因而媒体后来的大范围报道与被告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媒体的报道使全社会都相信原告是无辜的受害者,而且,正如有些媒体所说,“无论法院判决结论如何,媒体已经还了麻旦旦一个清白”。据此,在媒体报道范围内,应当说不存在名誉权损害。

  记者:你讲的这些都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因为媒体在报道时,没有提到你的代理意见,所以只是单纯的现场描述,难免让人以为你在帮着公安局无理狡三分。也许是这件事情太荒唐了,以至一些记者在报道中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比如有报道说:“庭审快要结束的时候,麻旦旦突然情绪失控,掀翻了原告席的桌子,法庭出现混乱。麻旦旦瘫倒在地,大哭不止,撕扯自己的头发,双脚乱蹬,审判长、审判员都站了起来,被告席上四名诉讼代理人没有一人站起来。”经了解,当时审判长、审判员站起来是在制止当事人干扰法庭秩序。这位记者这样描述,只给受众一个信息,这四个代理人多么铁石心肠。

  王周户:很多人对我的举动不理解甚至责难,出发点是好的,愿望也是善良的,但是感情代替不了法律,当你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首先要把相关的法律制度了解清楚,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权,不能以为法律规定的好就用,规定的不好就不用。社会特别是媒体对此也应有一个理性的思维,只是感情用事的渲染和炒作,最终只会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本报记者高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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