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阎晚生) 13日晚,罗湖人民法院经过3天40小时紧张的审理,终于对李成录犯罪集团作出判决,判定集团头目李成录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庭在判决之前,对该案的背景进行了说明。法庭认为,李成录等十名被告在本市进行非法活动,被政府机关执法部门查处以后,便成帮结队向政府闹事,向政府施加压力,企 图迫使执法部门对其非法行为不敢行使管理职权,使他们能在这种无政府管理状态下,从事一些非法活动。众被告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不把政府的管理放入眼中,在他们的脑中也没有接受管理的概念。
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成录、杨旭勇非法成立“深圳市永兴摩托车出租公司”,并纠集上述被告人及其他“公司”成员,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且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扰乱社会秩序,恐吓殴打市民,符合刑法之规定,李成录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旭勇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被告人刘艳云、巴恰、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共同参加,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沈新勇、杨旭东情节轻微,不构成本罪。这个集团的成员还犯有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
该院认为,上述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成录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成录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二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杨旭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巴恰、刘艳云、王建民、李永斌、李文华、罗继青、沈新勇、杨旭东等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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