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副市长王明忠,10月31日下午率吴忠地区五县市干部一行35人,分乘九辆轿车下乡检查工作,与13岁的女中学生王萍在一座小桥边迎面相遇。王萍为了避让车队掉进桥下的水渠中,在桥上包括王明忠在内的35个成年人的众目睽睽之下不幸溺水身亡。这一悲剧性事件,经多家媒体披露之后,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震惊。
要客观评判“冷漠副市长”王明忠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可以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道德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法律责任看,王明忠的车队没有和王萍发生碰撞,没有故意或直接将王萍排挤下桥,这不能算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那么基本上可以免除王明忠等人的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看,王萍落水后,王明忠等人采取了打110电话报警、打电话叫河渠管理部门停水、向当地行政部门通报求援以及现场悬赏等“抢救措施”,用王明忠自己的话说就是“应尽的责任都尽了”,人们似乎不能过多指责他们“袖手旁观”、“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所以也基本上可以免除他们的行政责任。
剩下的就只有道德责任了。但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出现了一些分歧。有人认为,既然王明忠不会游泳,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在场的其他人会游泳,那么王明忠自己就没有义务奋不顾身跳下桥去救人,也没有权力命令比他官阶更低的其他官员或工作人员冒着生命危险跳下桥去救人,所以他们的“冷漠”虽然并不光彩,但也并不比一群普通“看客”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的行为更加不可原谅,“官员也是普通人,不能(对他们)强求过多”,“有谁能说小孩的生命价值(就)高于官员的生命价值?”照这样分析,王明忠既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不应承担过多的道德责任,现在又是被全国曝光,今后只怕再也无脸见人,又是被自治区纪委勒令停职反省,大好前途可能因此遭遇严重挫折,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摊上这样的“倒霉事”,别提有多冤枉了。
我们认为,“冷漠副市长”王明忠遭到舆论的严厉谴责,被上级勒令停职反省,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一点儿也不冤枉。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虽然和普通人一样也是血肉之躯,但他们通常被要求在德识和才能上都“高人一等”,被遴选出来担任社会组织、动员调控、管理工作,对引导社会潮流、醇化社会风俗负有重大责任。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不应当“也是普通人”——社会不能把他们看成普通人,他们自己更不能把自己看成普通人。什么叫“特殊材料”?什么叫“关键在领导”?什么叫“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什么叫“危难时刻显身手”?在某些特殊场合和紧要关头,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就是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就是应该比普通公民更加敢于并善于“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你如果没有这个觉悟,当初就不应该加入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队伍中来,因为从你加入进来的第一天起,你在事实上就被赋予了这种光荣而艰巨的义务;如果你有一天没有自觉履行这个义务,你就要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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