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2月7日电 昨日上午8时30分,交城县人民法院对造成交城“11-15”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3名主要责任人靳志荣、武兴龙、侯俊平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5年、4年。
2001年11月15日,交城县交城桃园煤炭有限公司坡底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3人,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1.69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11月28日,调查组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责任,并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通过调查,调查组认为造成这起特大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矿井通风系统破坏,造成井下风量不足,瓦斯积聚且瓦检仪失准,不能准确检测瓦斯,工人违章放炮产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次,坡底煤矿未经省级复产验收核发新证,违反国办有关规定擅自组织生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次,坡底村委会、坡底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交城桃园煤炭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坡底煤矿领导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地、县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关闭整顿决定》措施不得力,认可该矿采矿权非法转让,违规申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等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完)
      清醒看世界 评2001年十大新闻赢掌上电脑MP3大奖
   订头条新闻送千元大奖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