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加入WTO和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推进我省的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根据湖南省第八次党代会、城市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湖南省公安厅在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的原则,制定出台了深化湖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经报湖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于2002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入户城市的人员均以准入条件取代入城控制指标。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的管理体制,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迁移实行统一管理。力争2002年底,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二元制”管理模式,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统称“湖南居民户口”。
二、农民在小城镇(指县市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许在城镇落户,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鼓励依法有偿转让。
三、大中城市要优先引进高素质人才,引导人口集聚。凡是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凭的毕业生,或国家计划内的某些特殊专业的中专生,只要城市能落实好接受单位,准许在城市落户。
对来湘工作的各类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工作地所在城市落户,不受工作年限、年龄等条件的限制。获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被单位聘用且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技术工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同样可申请在工作所在地城市落户。
四、放宽"三投靠"政策。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子女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父母(身边无子女)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的限制。
五、凡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外地公民,有经营场所和适度经营规模、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经营权者均可根据本人的志愿为其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到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其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到相应城市落户。
六、凡购买商品房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的外地人员,可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七、凡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满一定年限且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的,同样可申请到城市落户。
八、经批准到城镇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旅行同等义务。
九、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只限按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十、上述所谓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临时租用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或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聘用,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有接受单位的”是指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聘用,并签定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养老保险等事宜的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及配偶双方的父母。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的"内陆亲属"是指其在大陆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记者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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