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提出市人大代表段淑珍沈梦培
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为什么会发生那么多冲突?怎样解决矛盾才不会导致拳脚相加?小区存在的问题到底应该由谁说了算?在这个涉及到“谁是小区真正主人”的话题面前,人大代表们关注已久。原青龙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市人大代表段淑珍形象地说:“老百姓恨不得拿一辈子的积蓄买了房子,小区的配套设施、社区环境却总是不尽如人意;找物业部门反 映却迟迟得不到认同,着急上火再平常不过了。目前物业收费没有标准细则,缺乏按照规模标准收费的依据,现在发展到物业动手打人,而且矛盾是如此普遍,说明目前还没有对物业公司形成制约机制。”
段淑珍代表通过总结实际工作后认为,相对物业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小区的建设应当纳入社区管理的大范畴中。现在成立了社区管理委员会,就应当行使起调解双方纠纷的责任。否则一方是业主委员会,一方是物业公司,当事双方谁也管不了谁,应当有个局外人,又有一定的政府职能来协调问题的解决。
对物业公司是到了必须规范管理的时候了。政府部门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开发商、建筑商在交房后不应再使用自己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应当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商品房交到业主手中后,物业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竞标或是提出承诺,由居民自主选择,并受有关机构的监督管理。
沈梦培代表据此提出,1995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过于简单,对具体的、复杂的物业管理问题无能为力,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建程序等均无明确规定,难于操作;涵盖内容也未包括前期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招投标、业主公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等内容,因此迫切需要依靠立法来使物业管理工作得以规范。本报记者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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