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宁六月七日电:中新社记者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五月二十七日来,连续开庭八天,依法对南丹“七·一七”特大矿井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及该厂法人代表、总经理黎东明等二十四名被告进行一审审理,在昨天的一审判决中,黎东明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心甘情愿受惩罚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凌晨二时至三时许,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所属的拉甲坡矿井下工作面一小时内两次爆破,直接导致特大透水事故的发生,致使在矿井下作业的韦编等八十一名矿工死亡。
公诉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黎东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列举证据、陈述事实时,黎东明几乎不做任何辩解。他在庭审的最后陈述时说,他要承担全部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还表示对不起死难者,对不起死难者家属,也对不起厂里的职工。说到此,声哽涩。
据悉,本次透水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矿区多矿主,多窿道无序开采,不规范开采及采用水仓等恶意手段进行围、堵、淹,以达到阻挠他人采矿的目的。
龙泉矿冶总厂及黎东明等人被公诉机关指控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单位行贿罪和偷税罪。黎东明辩称,除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龙泉企业的一些当事人有关外,其他的罪都应该是企业的责任,因他是法人代表,因此都由他自己来承担。
法院对黎东明揽罪的陈述不予支持,一审结果显示,龙泉总厂的涉案人员受到了罪责相当的惩罚,其中原副总经理王国亮、韦家农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十六年的重刑。
谁还应该被追究责任
矿区多矿主、多窿道无序开采是酿成南丹“七·一七”事故的根本原因。多家抢进一○五号矿体,造成了不规范开采,矿主为了阻挠他人采矿,甚至采用水仓等恶意手段进行围、堵、淹,以达目的,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
在判决之前,黎东明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这样一个法理公道问题:对非法采矿,谁还应该被追究。龙泉总厂是第一家合法进入一○五号矿体的详查施工单位,由于南丹“七·一七”事故发生,受到了严惩。但是,法律该不该追究其他那些非法进入矿体实施采矿的单位?就此,黎东明及其辩护律师均表示将上诉。
行贿“维护正当权利”
公诉机关指控,龙泉总厂及其主要负责人黎东明、王国亮、潘乃宏、黎家西,为继续非法采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二十五起,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四点三万元。
二○○○年和二○○一年,龙泉总厂送给时任南丹县县长唐毓盛六万元人民币,原南丹县县委副书记罗绍章、矿管局局长覃永业等八名地方领导也是龙泉总厂的行贿对象。
黎东明在法庭上承认了单位行贿的事实,但是他辩称:别人行贿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他的企业行贿是为了“维护正当利益”。在龙泉总厂之后,十多家企业相继进入一○五号矿体开采、抢矿,龙泉总厂与后来者不断发生矛盾。但后来者多与地方领导关系不一般。为了平衡这些关系,龙泉总厂才给领导送钱的。
法庭认为黎东明的辩述显然并不符合事实,在龙泉总厂的行贿款中,八十多万元送给了国有矿山企业的有关工作人员,目的是了解矿体、开采情况和解决矿窿纠纷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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