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稳妥地实施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小城镇落户不再难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精神,公安部提出了试 点方案。公安部又报请国务院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城市户口迁移放宽
公安部于1998年报请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解决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自愿、夫妻投靠以及老人投靠子女等户口迁移问题的意见。同时,明确提出了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准予在这个城市落户。
西部户口迁移自由
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需要,公安部提出关于西部开发战略中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将户口迁入西部地区后,如果返回东部地区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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