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 备受社会瞩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没有在人们的期盼中出台--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该草案因“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而没有进行表决。综合分组讨论情况,民办教育办学者能否得到“合理回报”,成为此次会议争论最大的焦点。
合理回报:办学者的期盼
民办教育亦称“社会力量办学”。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力量办学一度消失,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才逐渐兴起,中华社会大学是第一所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民办高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从高等教育向中学、幼儿园延伸,民办教育日渐兴旺。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0年,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
在民办教育20多年的发展中,能否取得“合理回报”一直是投资者、办学者关注的热点,也可以说是一部分投资民办教育事业者的一块“心病”。截至目前,我国管理民办教育的法律依据只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个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37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第43条规定,教育机构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这些规定对民办教育投资者和办学者的含意是什么呢?一位民办高校校长为记者算了一笔账:10年前我投资10万元办学,现在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已经积累了一个亿的资产,但如果我现在决定不办这所学校了,我得到的只有10万元,以及这10万元10年间的银行同期利息。显然,这样的回报难以调动社会资金向教育的投入。
6月24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就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作说明时透露,我国将通过立法手段,从6个方面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和奖励,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可设专项资金,用以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国家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民办学校校长表示,希望民办教育促进法能够在他们关注的几个方面取得突破,如投资者应该得到合理回报;校产界定应该明晰等。
教育还是应当坚持公益性
10月25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此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提交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再次重申:民办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
周克玉说,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对此,一些委员和部门提出,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与营利行为难以划清界限,与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好衔接。
周克玉说,由于考虑到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需要调动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三次审议稿中将这一款改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与适当补偿。”
对于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周克玉说,考虑到法律草案已确定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因此,草案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在随后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围绕“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的产权、监督和管理”,以及“本法的适用范围和民办学校的设立”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其中,“合理回报”成了委员们争辩的焦点。
合理回报就是营利吗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第37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认为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能取得“合理回报”的委员,主要理由是:(1)所谓“合理回报”本质上就是营利,直接违背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2)发展教育最主要的是靠税收优惠,而不是靠通过合理回报来吸引投资办学。为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不符合国家的需要,也不能真正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3)国家要促进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是想要赚钱的民办学校没有一个肯到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去办学。(4)作为办学者特别是主要出资者来说,他们举办教育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义举。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一方面是对这种义举的玷污,另一方面使民办教育不能健康发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人靠向银行贷款办学,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个人并没有投入多少,却积累了上亿元的资产。(5)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主要从精神上而不是通过合理回报给予奖励和鼓励,引导他们多奉献和回报社会。如果一定要取得合理回报,还可以规定由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奖励基金,用物质的“奖励”代替“自取”,这既体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也能弘扬从事民办教育的义德。(6)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混在一起,会导致税收政策的紊乱。即使要允许一些民办学校取得一定回报,也不能与教育法有明显抵触,并且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也不得给予公办学校相同的优惠条件。(7)从国外的情况看,凡是营利性的学校都没有什么前途。美国大学排名前10位的都是私立大学,但没有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也有营利性的大学,但那些学校发的都是垃圾文凭,没有价值。(8)所谓“合理回报”并不是合适的法律术语,缺乏确切的含义,其方式和数额在法律中都很难作出规定。
但是,也有部分委员主张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主要理由是:(1)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2)民办教育应当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只强调社会效益不够。(3)如果将民办教育分为公益性和营利性两类,就不符合教育法第25条有关教育公益性的原则。对部分投资办学成绩很显著的民办教育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合理回报,同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的方向并不矛盾。(4)对于少数乱收费和高收费的民办教育机构,政府应当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10月28日,由于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不交付表决。
民办教育需要社会的关注,更需要法律的维护和支持。如何制定一部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教育规律,能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人们将拭目以待。本报记者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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