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惩处回收出售废旧一次性医用材料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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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8日19: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回收废旧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 等医用材料重新包装后出售,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四)规定就构成犯罪。 有些部门提出,这些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一旦使用,必然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等到使用 后,危害结果发生了才追究刑事责任,为时已晚,要求将刑 按照新修改的刑法相关条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 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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