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执行阶段徇私舞弊 按徇私枉法罪论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8日19: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按照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阶段徇 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况除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存在外,在执行阶段也同样存在。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对能够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社会危害较大,也需要 据此,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 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