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擅自涨价最高可罚四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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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1日15:52 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昨日,成都市物价局紧急发出了加强价格自律的告诫函,规定: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商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在政府实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不得擅自涨价。对经营者违法所得,除予以没收外,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或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告诫函”还规定,不得借机夸大防治非典药品疗效,蒙骗消费者。(记者黄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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