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居民身份证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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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20:4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沈路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分组审议居民身份证法草案时提出,要强化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许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为证明居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出台居民身份证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经过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予以表决通过。 一些委员提出,居民身份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草案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出售、使用伪造身份证等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像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只是简单罚款了事。有的委员建议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针对目前伪造出售身份证这种犯罪活动猖獗的现象,更应从重惩治。 针对人民警察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查验身份证的问题,一些委员提出,在发生严重危害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的身份,应当在法律里予以明确。许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了人民警察查验身份的具体情形,这就要求人民警察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法律实施后,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让公民知晓居民身份证使用上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让执法人员依法行事,不能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 对于居民身份证是否需要规定随身携带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法律应明确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以此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但一些委员认为,携不携带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权利,应由公民根据对环境和所遇事务的考量,自主决定携带与否,因此草案不应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还分组审议了港口法草案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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