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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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09: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8日电 居民身份证法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通过。这部法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除外。 解读:身份证法草案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三日电(记者张朔)中国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在最近的修改中,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下午在这里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首先在会上作关于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居民身份证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基本可行。 据胡光宝介绍,六月十八日,法律委员会对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主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在草案原相关规定基础上,有的委员提出,对人民警察泄露因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收集的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予以处罚。因此,建议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增加“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留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原来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拒绝查验”行为可能有多种情况,难以统一界定;毁坏他人证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本法不必作出规定等意见,建议将这两条规定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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