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重新规定身份证的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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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0:4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 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上午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同时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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