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新闻拷问记者职业道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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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19:30 发展论坛 | |||||||||
作者: 老桃 去年10月21日的《新快报》编发了一篇报道,题目是《广州出现“换妻”游戏》,讲的是记者注意到网上有人发布“换妻”的信息,于是几经周折终于跟信息发布的人取得了联系,并成功的与他们夫妻见了面。尔后记者就这种“换妻”现象体现的个人的道德价值观与社会道德是否相悖的问题采访了社会各界。
想不到这则过了大半年的报道,于今年5月13日又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湖南某媒体上,只是“换妻”游戏发生地点换成了长沙,标题自然变成了《长沙有人玩“换妻” 》。报道内容除了采访社会各界部分略有不同外,其余的情节跟《新快报》的那篇报道几乎完全一样。这则报道显然不是转载。若是转载,完全用不着将新闻事实发生地点改头换面,同时,从其时效看,也不具备转载的价值,因此,《长沙有人玩“换妻” 》是典型的剽窃新闻。 文章异地、异时遭剽窃,在信息封闭的年代还有可能。对于新闻报道来说,假新闻到时有发生,但剽窃新闻的事件并不多见,尤其是在信息发达的时代,点几下鼠标,一切就会立马大白于天下。记者剽窃新闻,性质要严重得多。一方面是剽窃他人采访成果,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将发生在他处的过期的新闻,改头换面成本地的即时新闻,因此也就成了假新闻。 剽窃与造价,违背了起码的职业道德和作为新闻记者的良知,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读者的公然愚弄,严重侵害了受众的权益。 那位记者为什么会这么胆大狂为,居然置起码的职业道德于不顾,甚至不惜冒犯法律去剽窃新闻?大概是这位记者把读者当成了失忆者,以为过了这么久,又是广州地方的报纸的新闻,改头换面到湖南的媒体,应该万无一失。这里实际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证实、保障新闻的真实性?靠记者的良知?靠媒体把关?靠受众监督?这些约束机制对非内幕曝光式的新闻报道还是起作用的。因为新闻事实发生时,总会有除记者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知情,新闻记者的任务是将事实的真像公诸于众,扩大新闻的知情范围。如果新闻有违事实真相,还有知情的第三者监督,因此,剽窃或造假要冒比较大的风险。但是对于那些内幕曝光式新闻报道,记者以外的约束力就非常有限了。因为事实真相的话语权把握在当事人和那些暗访的记者手里。如果那些暗访新闻本身就是编造的,当事人根本不存在,这时所谓新闻真相的话语权就完全由记者操纵,读者就无从证实新闻的真伪了,也就当成了真新闻。这就是为什么一些记者热衷于暗访的原因。换句话说,无法监督的暗访为记者编造假新闻提供了便利条件。或者说,新闻记者完全可以制造事由,然后煞有介事的开展暗访行动,旁人是无法证实真伪,自然信以为真了。就前文提到的湖南某报的“换妻”新闻而言,如果没人注意到此新闻是剽窃的,谁会怀疑它是假新闻呢? 缺少监督或者无法监督新闻采写行为,是导致新闻剽窃、造假现象的根本原因。一方面要尽快出台《新闻法》,规范记者及媒体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他们的“慎独”意识,即便是法律触角伸不到的地方,依靠良好的职业素养,来确保新闻的信度和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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