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代表任穗英就基准价确定、浮动价比例等问题提出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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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0:57 新华网 | ||
[消费者代表任穗英]:对改革方案本身我们总的感觉是方案的制定,经过了深思熟虑,对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表达清晰明白,机票价格措施基本得当,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基本符合我国目前国情。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就此次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基准价的确定问题。改革方案将此次调整后的国内各航线基准价仍维持19 航空飞机折旧通常是20年,而航空公司按照25年折旧,这样就相当于提高了25%,目前15年机龄的飞机并没有停飞,所以飞机折旧期可以适当延长。航空油料,目前航空油料垄断经营,销售价由民航总局核定,航油经营缺乏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价格居高不下,有时国内航空机油比国际高1倍。所以,必须打破航油的垄断经营,使航空公司得到与国际航油市场价格相同的航油,这部分成本就会降低许多。 综上所述,基准价以合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同时考虑行业的发展而确定的,如果加入一些不合理因素,依据的数据与客观的实际出入太多,必然导致成本价升高。改革方案中每人每公里0.75元,应该对一些必要的费用加以科学论证,提出不合理成本,从而达到基准价的目的,我们认为基准价应该确定每人每公里0.65元或0.65元以下。 二,关于浮动价比例问题。方法中确定票价上浮幅度为基准价的25%,下浮幅度为基准价40%,上浮与国外销售票价同水平,两者没有因果关系,既然确定上浮价就要确定合理。下浮是按照年最低客座率是按航线计算的,而年最高客座率是按航班计算的。综上所述,改革方案中上浮价和下浮价的确定既不够合理,也不够客观,要提高国内航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适应我国加入WTO国际航空市场上的竞争规格,就应该按照航空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下,对航空公司尽量放宽自主决定机票上浮和下浮幅度,按照价格法确定切实可行的机票基准价和上下浮动额,即实行政府指导价,各航空公司在指导价的基础上,根据淡旺季节、航油费用、航班时刻等多种因素,在上下浮动内自行确定机票价格,实行多级票价,但是最低票价可以低于5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机票可以在5折或者5折以下。 关于消费者权益问题。关于机场建设费,使得消费者在乘坐飞机时既增加了麻烦,又增加了开支,这笔开支应不应该收?我们认为不应该收,最起码不应该以这种方式收。如果机场建设费用来修建机场,消费者责无旁贷,如果修建商用建设,则另当别论。如果机场需要建设费,那车站码头不也可以收建设费吗?即使应该收机场建设费也应该把汇入机票价格中,不但可以减少消费者登机时的麻烦,也可以增加场地租赁、人员等必要的支出。结论,取消机场建设费或者将机场建设费纳入机票中。 改革方案中涉及到《价格法》,涉及到《民航法》,但唯独没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航机票价格改革应该把国家的利益、行业的效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同一水平上,缺一不可。任何一项改革忽视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都不会胜利。我们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要想使这次民航价格听证真正达到客观公正目的,就一定要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把好事办好。结论,民航机票价格的听证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听证后价格的确立也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消费者权益在机票改革中要认真考虑,消费者需要明明白白消费。(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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