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人属救助对象? 细则有明确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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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21: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 民政部21日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 根据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细则同时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 细则还规定,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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