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器官移植--用法律保障“绝对利他”的道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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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5:51 北京青年报 | ||||
和安乐死一样,人体器官移植虽然体现了先进的文明理念,但却一直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障碍。安乐死需要解决的道德难题是,当一个病人依靠医疗手段苟延残喘需要承受的痛苦,已经超出了他对死亡的恐惧,并且他真实地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如何才能让他的家属、亲朋以及更多的人相信,这个时候对他实施安乐死是道德的。而器官移植需要解决的道德难题,则是如何让更多的中国人克服“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传统观念,在不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自愿提供生理上和技术上可以切取的部分器官移植给他人 道德与法律有严格的界限,但在有的时候,持续的道德呼唤可以促进法律的生成,而法律对道德的回应将大大强化道德的权威。昨天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内地首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此前,2001年年初,广州市红十字会、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也于200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3月,中国卫生部宣布,今年将完成《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等脑死亡相关立法文件的制定,同时草拟《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据悉,由中国医学会组织全国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法学、伦理学等有关专家讨论、起草的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经完成,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制定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后,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可以预料,当《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等全国性的法规也像深圳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那样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认可,人们对于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关注,也就不仅仅着眼于道德的层面,而将更多地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考量。 器官捐献者用自己的器官延续他人的生命,从中他不谋求任何物质回报,是典型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堪称“绝对利他”的道德选择。现实有时是残酷的,往往越是利他的道德选择,反而越容易成为被第三者侵害或利用的对象。病人申请安乐死首先是为了减轻痛苦,同时无疑也是一种利他选择,满足他的要求是道德的,但如果缺乏严格的操作规范,安乐死也可能为谋杀提供方便,导致最不道德的结果。同样,器官移植必须保证绝对的公平与公正,防止有人上下其手暗箱操作,令捐献者的慈悲与善心沦为不法分子牟取私利的工具。对这些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范。一个社会不能没有利他的道德选择,一种利他的道德选择不能没有法律的保障。器官移植的道德终于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下一步,也许就该轮到安乐死了。 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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