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历次权益发展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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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3:54 新浪观察 | |||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占全体代表10.4%的69名妇女出席了会议。她们与男代表一起共商建国大计。宋庆龄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德全、史良等一批女性担任了政府的领导职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此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新时代 ●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根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则,在农村开展了广泛深刻的土地改革运动。广大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从根本上改变了男女经济不平等的状态。 ●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基层选举,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运动,90%以上的妇女踊跃参加了投票,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妇女占代表总数的17%。在此后选举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占12%,其中少数民族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11%。 ●妇女走出家门参加社会生产的热潮。1957年,全国有70%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城市女职工达到328.6万人,与1949年相比,增加了4.5倍。这彻底改变了旧中国将妇女排斥在社会生产劳动之外的状况,使妇女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 ●旧中国妇女文盲比例达90%。新中国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群众性扫除文盲运动,先后于1952年、1956年和1958年掀起三次扫盲高潮。从农村到城市都举办了各种识字班、民众夜校、职工业余学校,成千上万的妇女参加了扫盲学习。到1958年,有1600万妇女摆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中国妇女愚昧落后的状况。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这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婚姻家庭生活的深刻变革。 ●妓院和卖淫嫖娼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之一。新中国一成立便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加以教育,改造其思想,医治其性病,引导和帮助她们建立正常生活,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继北京之后,包括上海、天津在内的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纷纷开展禁娼运动。在很短的时间内,使这种在旧中国屡禁不绝、严重摧残妇女身心和侮辱妇女人格的社会痼疾绝迹。 ●近20年来,中国先后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及行动纲领等一系列重要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 ●1986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婚姻保健工作常规》,对即将婚配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的保健指导和健康检查。为新婚夫妇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为提高中国已婚妇女的健康打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自计划生育在中国推广实施以来,《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对千百年来一直在社会分工中承担生育任务与责任的中国妇女的进一步解放具有里程碑意义。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号主席令颁布《母婴保健法》,为进一步保障中国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法律保障。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确保其权益得以实现。 ●随着新《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以127票赞成、1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广大中国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权益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 ●为了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国务院先后在1992年和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政府规划。到2000年,规划已执行完毕。纲要的实施为妇女儿童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牢固的思想基础。提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已经进一步成为促进全社会树立男女权利平等观念的基础。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战略观点日益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实践并纳入行动议程。同时在“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方面作出远景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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