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北大教授陈兴良:刘涌的人权比别人的贵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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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09:24 信息时报 | |
王海波 沈阳“黑道霸主”刘涌大难不死,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直到今天,站出来替刘涌说话的最高权威大概就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了,他说“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8月28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说,陈兴良认为,“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每一个好人和守法 在这里,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我所能理解的只是它的字面意思,而其真正含义是什么,却怎么也想不通。因为它似乎在向我们暗示:既然大家有朝一日都有可能成为“阶下囚”,何必跟一个被判了死缓的刘涌过不去?等到轮到你时,同样可以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宽大处理嘛! 这可就怪了,人权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但是具体到特殊性上,刘涌的人权真比别人贵吗?对一个罪行累累、恶贯满盈的“黑道霸主”,辽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除了“不能排除在侦察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字样之外,并没有明确说明刘涌的人权究竟贵在哪里,这怎么能让世人信服?作为一省的高级法院,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查清办案人员究竟有没有逼供,而是凭想当然说“不能排除”,不是太“小学生”了吗? 既然陈兴良副会长和辽宁高院都“尊重刘涌的人权”,那么现在就来看看刘涌是怎么尊重别人的人权罢!自1995年末刘涌黑社会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当地百姓“谈刘色变”。如此具体的血淋淋的事实,我们的法律学究和法官们居然视而不见,反而一味地强调“保障刘涌的人权”。 其实,对刘涌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并不影响对他所犯罪行的定性和惩罚。如果真正查出来了有刑讯逼供的话,完全可以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换句话说,谁的责任谁负,犯不上宽恕了一个“死刑犯”,又放过了违法乱纪者。倘若这两点都不能纠正,我建议陈兴良副会长和辽宁高院最好让国家把所有刑具取消,免得“仁慈的法官”一旦遇上死刑犯就会“不能排除存在逼供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