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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按违法嫌疑人自报姓名作出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22: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根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不过,公安部有关负责人重申,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
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还强调,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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