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检讨”是自证其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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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1:18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张不一 王治郅没有回归国家队,尽管相关运作机制也许有一些问题,但你一闹情绪说不来就不来了,也有些过分。 可是,听到国家篮管中心胡加时副主任的一番话后,对大郅,我却不免心有戚戚了。 说到“检讨”,恐怕许多人都不陌生。说老实话,我的这点文字功底,也是拜“检讨”之赐。从小学二年级开始,我就学着写“检讨”了。那时候语文课还没有作文,只有造句,我等于比同学们早学了两年作文,在循循善诱的老师指导下,写的还常常是议论文。等到四年级学作文,那种“先发优势”真是没得说。只不过,第一次写“检讨”,我就被迫说了假话,因为只有当我承认是创造性地给老师“起”了外号,而非人云亦云地“讲”了外号的时候,检讨才算“深刻”,我也才能重新上课。自此我逐渐明白了,检讨“深刻”与否,往往取决于你在“检讨”里把自己说得有多坏,也取决于你接受处理的态度是否老实诚恳没有怨言不会申辩也不打算上诉。 说穿了,所谓“检讨”,就是要人“自证其罪”———而且甘愿服判。其害有四: 首先,“自证其罪”不具备合法性。按照我国法律,即便是对十恶不赦的江洋大盗,也得从“无罪推定”开始启动诉讼程序。你认为他有罪,你要拿出证据来,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而且从犯罪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来看,其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那么,对于“犯错嫌疑人”,又有什么理由要其“自证其罪”呢? 其次,“检讨”的实质是要当事人主动放弃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既然要你“检讨”,就说明你有错误。你觉得委屈,你要为自己辩解,好,那可以称为“解释”、“辩解词”、“申诉书”,但不可以称之为“检讨”。作为一个资深“检讨”人,我的经验是:这样做通常会被冠以“对抗老师”、“对抗组织”、“对抗领导”的恶名,发回重写。 即使触犯了刑律的公民,在定罪之前都有自我辩护和被辩护的权利,定罪之后还有申诉和上诉的权利。犯了一个为害尚不及罪的“错”,怎么一纸“检讨”,就把自我辩护和接受辩护这些基本的公民权利也给弄得无影无踪了呢? 其三,“检讨”没有一个严格的评判标准———或者干脆就没有任何评判标准。“检讨”写成什么样才算“深刻”,才能“过关”?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党的党章党纪,均未见诸明文;“检讨”的法定格式,也没听说过;甚至连“检讨”该写成议论文还是记叙文或者夹叙夹议,亦未见任何部门机关予以明喻暗示。这可如何是好?又以何为据判断一份“检讨”是否“深刻”、“过关”呢? 这岂不是给了那些审读评判“检讨”的人以无限的“自由裁量”空间吗?又岂不是为他们“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开了大大的一扇方便之门吗? 其四,由于“检讨”者和要求别人“检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很可能导致不公。 因为“检讨”者的“错误”是在“检讨”之前即被认定的,所以“检讨”者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而要求别人检讨者,则只有权利(其实是“权力”),没有义务。这是一种严重的不平等,违背了我国法律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由于“检讨”是没有标准的,所以“检讨”者无从知道什么样的检讨是合格的“深刻”的可以“过关”的,所有这一切都掌握在要别人“检讨”的人手中,他们的喜怒偏好,完全可能决定“检讨”者的命运。“检讨”者往往被要求既要交代“错误”事实,又要交代前因后果、思想动机,这使“检讨”者就像置身显微镜下,而执事者则面目模糊莫测高深。这种信息不对称,将使“检讨”者备感精神压力,如果一再“过关”不得,那么“检讨”者既可能“自诬”,也可能“诬人”,就成了不须“刑讯”的“逼、供、信”。 很遗憾,我有限的史学知识难以帮助我确认“检讨”一说起于何时何地,不过从其表现和作用来看,“检讨”本身也是需要检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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