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 收费标准要“上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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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23:4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李薇薇、翟伟)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有关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民政部2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此做出了规定。 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的内容包括: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 暂行规范还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对外办公时间应当相对稳定。同时,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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