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化武伤人案中方胜诉 8年诉讼终有胜利回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2:07 京华时报 | |
“我们胜诉了,我们的受害者告赢了日本政府。”电话那头,苏向祥掩饰不住自己内心的激动和欣喜。昨天下午12时30分(日本时间13时30分),日本地方法院就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受害者首批对日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李臣等13名中国原告胜诉,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获赔2000万日元 获悉判决结果后,记者第一时间连线刚刚从东京地方法院回到住处的原告之一、化学武器受害人李臣,电话中,已为伤残所累29年的他情绪激动。 当地时间13时30分,法院正式开始对诉讼案宣判,坐在原告席上的李臣听不懂日语,但他却从律师伸出的两个手指中很快明白,自己应该是胜诉了,当身边的翻译终于将判决结果告诉他时,他竟一时无语,一任泪水夺眶而出。 “中日律师团8年的漫漫诉讼终于得到了回报,他们替我向日本政府讨回了公道。”李臣反复感谢着帮助自己打官司的律师们。 庭审刚刚结束,两名原告和律师们抱作一团,喜极而泣,一位日本律师跪地不起,他曾经多次往返中国和日本之间调查取证,此刻,他该释然了。 而此时,被告席上的7名被告代表则面无表情地相继离去。 在从日本东京地方法院适时传至北京的判决书上,醒目地标示着:原告孙景霞及其他12名;被告日本国。 根据该判决书,被告日本政府需要向原告孙景霞、刘振起、李臣、邢世俊、仲江、司明贵及孙文斗各支付2000万日元(约合154万人民币),向原告张淑云、齐正刚、齐广春各支付1000万日元(约合77万人民币),向原告祁淑芳、刘敏、刘波各支付666万日元(约合51万人民币),此外,被告还需向13名原告支付从1997年5月8日开始至支付完毕止的利息(5%/年)。 受害者告日政府不作为 这13名受害者,是因侵华日军遗留的炮弹爆炸或毒气泄漏致残或早已不治身亡。在中日双方律师的帮助下,这些受害者或其遗属于1996年12月9日,作为原告向日本政府提起第一批化学武器伤害诉讼。他们认为,侵华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将带到中国的化学武器及炮弹在战争结束前后遗弃和隐匿,而日本国在此后仍将它们放置,以至于1974年、1982年及1995年中国东北地区发生了因日遗弃化学武器而造成的致人伤残及死亡的事故,因此,13名原告认定日本政府的行为是“不作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日方向受害者每人给予20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对此,被告方日本国则诡称,由于本案事件发生缺乏可预见性和可回避性,所以日本国没有必须防止伤害发生的义务,而有关1974年的事故,由于日本法律规定的20年诉讼有效期已过,因此受害者已经没有诉讼请求权,此外,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战争赔偿的请求权。 法官驳倒日方谬论 在昨天的法庭上,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主张,审判长片山良广和其他两位法官松田典浩及北村由里认为,日本军队在侵华期间曾驻扎于中国东北地区,并制造了由芥子气和路易的混合剂进行填充的炮弹,而且受害者发现的炮弹形状与日本军队制造的化学武器一致,因此,原告是由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而受害的法律事实是真实的。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日本国作为化学武器的遗弃者,有义务对其进行清除,解除化学武器对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的危险。而现在由于日方的不作为,使得化学武器对人生命的威胁时刻存在,这种结果是可预见性的。如果日方积极履行清除遗弃化武的义务,中国无辜平民受伤害的结果同样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法院认为日本国的这种不作为是违法的。 对于日方动辄拿出的“中国政府已经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挡箭牌,法院认为,《中日联合声明》仅适用于对战争中所发生伤害的赔偿请求权,而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行为是战争结束后发生的,没有证据表明本案的遗弃行为是战争进行中所为,而各种伤害事故也是在战后陆续发生的,因此,受害者有权提起赔偿诉讼请求。 最终,审判长片山良广当庭宣判,13名中国原告胜诉。 链接 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庭判令日本政府支付已故的刘连仁2000万日元的赔偿。刘连仁是在中日战争期间被日军强行拉到北海道当劳工。这是日本法庭首次就战争进行赔偿判决。张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