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公务员做义工纳入考核须审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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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5:01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张东锋 日前,广州市义工联计划从明年初开始逐步推广公务员“社区假日义工”活动,倡导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在其居住社区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并建议将此纳入公务员晋升和职称评定等考核内容。(新浪网10月19日报道) 倡导公务员做义工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它代表着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其目的在于培养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公众意识、责任观念,促进基层行政道德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将为人民服务原则落到实处。其次,在做义工过程中,公务员作为社区公益活动的参与者,与居民的角色是相同的,这消除了由工作职务带来的身份差异,有利于密切政府工作人员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拉近政府与公众的距离。 不过,能否将做义工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仍须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据了解,将做义工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尚属国内首次。 从现实的操作层面看,不能简单地将做义工时间长短与公务员考核、晋升联系起来。根据组织行为理论,对一定岗位人员的评价应该以其职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为基础。公务员的首要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实现公众利益。因此,公务员考核应注重其工作时间内而不是其工作时间外的表现。同时,不同级别的公务员承担着不同工作任务,不同的职位也存在着工作时间、性质的差别,其评价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将是否做义工当作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就不利于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 此外,将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时间与公务员考核、晋升联系起来,有可能扭曲义工本身的意义。美国学者保罗·杰·伊尔斯利在分析美国人参加志愿服务的动机时指出,在美国那种个人主义至上的国家,却有那么多的人热心志愿服务事业,原因之一是“志愿者从这些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东西”。义工是以自愿为基础的,任何人都有选择的权利。作为一种超市场化行为,参与者不是为了某种功利上的利益满足,而是希望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行动来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因此,将做义工与公务员考核、职称评定联系起来就面临着两方面的难题。首先,这一做法有可能将义工的自愿性转化为强制性,忽视了公务员非工作时间的自主选择权利;其次,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一种“为了职称做义工”的功利倾向,有悖上文所提到的义工原本目的和本质价值,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自身道德培育,反而会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建设。 事实上,仔细考察义工或志愿者组织发达、活动普及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就会发现,义工活动往往是一种非政府行为。例如,美国义工组织是非营利的、志愿性的、致力于社会公益的非政府性组织。它们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提供了新的选择,在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义工活动功能在于,分担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基层政府无力关注的社会事务,实现一定区域内(如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其本质上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 记得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柏克说过,审慎也是一种美德。公务员做义工,其本意是好的。然而在实现某种“善”的价值的过程中,我们同样不能忽略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方式、方法的重要性,不能忽略其实际的运行效果。为此,我们同样需要谨慎的选择。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