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到底是“补偿”还是“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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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3:3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韩福东 “8·4”毒气事件过去两个多月之后,关于其善后处理问题,我们终于等来了日本政府的答复。日本政府决定,将向中方支付3亿日元,用于补偿这一事件给中方造成的损失。3亿日元的补偿本身,不仅仅具有货币支付意义,还带有对“正义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正当要求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给予其一定的积极评价。 只是,在这一过程中,日本政府的暧昧态度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如何对待侵略历史这一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日本政府始终没有德国政府的那种认错勇气和改过的真诚。“8·4”毒气事件之所以发生,根源在于日军侵华战争中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没有得到清除。而遗弃的化学武器之所以没有得到清除,与日本政府在此事上的敷衍塞责态度密切相关。 按照中国和日本均已加入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在清除遗弃的化学武器问题上,日本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日方没有侵华的犯罪行为,或者其后的清除工作到位,齐齐哈尔众多无辜平民的伤亡就可以避免。因此,日本政府在给予金钱支付这一问题上是有道义和国际法意义上的义务的。被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所伤的中国民众,所应得到的是日本政府的“赔偿”,而非“补偿”。 “补偿”和“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补偿”是指“抵销(损失、消耗)”、“补足(缺欠、差额)”。对于给予补偿者来说,它强调对于损失的填补、帮助,具有某种施舍、赐予的含义,与作为责任和义务的赔偿是有一定区别的(转引自马怀德《司法赔偿研究》)。 在“8·4”毒气事件中,以“补偿”为名的金钱支付,其实是推卸责任的一种表现。把“补偿”改为“赔偿”,才名副其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