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城管半夜“偷”牌匾是什么毛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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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7:54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梁发芾 国庆节前夕,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的40多家经营者突然发现自己门前的牌匾在夜里不翼而飞。经调查,原来是被县城管大队半夜拆走了,因为“这些商户的牌匾和相邻店铺的牌匾不一样大”,按照《前郭县清理整顿城乡牌匾实施方案的通知》属于违章牌匾,应该给予没收处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今日关注》栏目,2003年10月20日)。 执法不但是光明正大的行动,需要公开地依照程序进行,而且处罚的事项也要有法律清楚明白的规定。该县工商局的于局长告诉央视记者,这些商户们的牌匾都是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的,他们从来没有对商户们的牌匾大小提出过要求。只是在前不久,县政府为了美化市容,在口头上有一个要求,即所有商户的牌匾要大小一致,统一美观。城管大队的张副队长一再强调,他们这次拆除牌匾的行动是经过县里批准的。 《广告法》对于商户的牌匾大小没有规定,那么,县政府有权规定吗?按照《行政处罚法》,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如此看来,县政府根本没有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不论口头通知也罢,红头文件也好。 更荒唐的是,报道还说,国庆节来临时,一些商户担心影响生意,又制作了新的牌匾,但他们到城管大队进行咨询时,城管大队居然也说不清楚合格牌匾的准确尺寸应该是多大。如此看来,这个城管大队的所谓执法,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是扰民。从这个荒唐的事件再次看出,把政府执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是何等重要,让执法者依法行事,也是多么的不易啊! | |